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民保字第1261-2号 申请人:万志全。 被申请人:马刚。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8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马刚驾驶的苏G×××××号牌大型普通客车(保全50000元)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2014年12月8日,苏G×××××号牌大型普通客车实际所有人江青华已经缴纳50000元保证金,被申请人申请将被申请人马刚驾驶的苏G×××××号牌大型普通客车解除扣押。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马刚驾驶的苏G×××××号牌大型普通客车解除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安晓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