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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与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渭田民初字第0067号 原告姚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 被告张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缺席)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渭田民初字第0067号

原告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

被告张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缺席)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以找被告张某某先进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漆广宏

审 判 员  常月贵

人民陪审员  文世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常月贵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