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渭田民初字第0067号 原告姚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 被告张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缺席)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以找被告张某某先进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漆广宏 审 判 员 常月贵 人民陪审员 文世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常月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