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杜某某与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南民初字第00827号 原告杜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红军,洛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某某。 本院在审理杜某某与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南民初字第00827号

原告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红军,洛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某某

本院在审理杜某某与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审判员  齐世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