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南民初字第00827号 委托代理人陈红军,洛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某某。 本院在审理杜某某与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审判员 齐世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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