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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安县腾飞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江安执字第374号 申请执行人刘强,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 被执行人江安县腾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安县五矿镇。 法定代表人王崇武,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安县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江安执字第374号

申请执行刘强,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

执行人江安县腾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安县五矿镇。

法定代表人王崇武,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安民初字第471号民事调解书及(2015)江安民初字第45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江安县腾飞化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三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在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安县腾飞化工有限公司至今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江安县腾飞化工有限公司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江安县腾飞化工有限公司的存款205194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