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江安执字第374号 申请执行人刘强,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 法定代表人王崇武,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安民初字第471号民事调解书及(2015)江安民初字第45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江安县腾飞化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三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在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安县腾飞化工有限公司至今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江安县腾飞化工有限公司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江安县腾飞化工有限公司的存款205194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