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通川民初字第1873号 原告郑三玲,女,生于1976年11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委托代理人肖亮,男,生于1965年1月23日,汉族,大专文化,重庆巴南区人,系原告丈夫。 委托代理人潘继红,四川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浩然,男,生于1969年8月8日,汉族,现住达州市通川区。 委托代理人李代波,四川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学,达州市通川区碑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雷宇,男,生于1974年10月18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 委托代理人袁雄先,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徐玉芳,女,生于1967年1月1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 第三人梁宸,男,系国粮快捷酒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三玲与被告赵浩然、李亚敏及第三人雷宇、徐玉芳、梁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三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郑三玲负担。 审 判 长 陈 红 代理审判员 兰 静 代理审判员 黄 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