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通川民初字第3797号 原告汤红霞,女,生于1974年8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委托代理人吴辉兵,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桑树巷53—1号。 负责人张弢。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红霞诉被告达州市通川区瑜儿餐饮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红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汤红霞负担。 审判员 陈 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