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通川民初字第3792号 原告邓仁秀,女,生于1976年5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桑树巷53—1号。 负责人张弢。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仁秀诉被告达州市通川区瑜儿餐饮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仁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邓仁秀负担。 审判员 向 锷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