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邓仁秀诉达州市通川区瑜儿餐饮店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通川民初字第3792号 原告邓仁秀,女,生于1976年5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被告达州市通川区瑜儿餐饮店。 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桑树巷53—1号。 负责人张弢。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仁秀诉被告达州市通川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通川民初字第3792号

原告邓仁秀,女,生于1976年5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被告达州市通川区瑜儿餐饮店

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桑树巷53—1号。

负责人张弢。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仁秀诉被告达州市通川区瑜儿餐饮店劳动争议纠纷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仁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邓仁秀负担。

审判员 向 锷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