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通川民初字第2916号 原告税国荣,男,汉族,生于1954年12月4日,高中文化,达川区人,无业,住达州市通川区。 委托代理人刘登峰,四川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华,四川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邓鹏飞,董事长。 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朝阳中路4号。 原告税国荣诉被告四川省诚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泰物业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税国荣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登峰、朱华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诚泰物业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税国荣诉称,原告系被告员工,从事保安工作。被告自2014年下半年开始未向原告支付工资,至2015年6月25日,被告共计差欠原告税国荣工资9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无故拒绝给付,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被告支付原告下欠工资;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税国荣提供以下证据以证实案件事实及其主张成立: 1、四川省诚泰物业员工工资(欠条)一张;2、达州市劳动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决定书。 被告诚泰物业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诚泰物业公司成立于2003年5月28日,原名四川省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三级物业管理;销售:五金交电、日用百货、建筑材料、装饰材料。2011年9月5日,该公司更名为四川省诚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原告税国荣于2013年到被告单位从事保安工作,被告按月向原告支付工资。2014年下半年被告开始差欠原告工资,直至2015年6月25日止。经原告催收无果,被告向原告出具《四川省诚泰物业员工工资一张》,该工资欠条载明欠保安、保洁、电工共十人的工资,其中欠原告税国荣9000元。原告索要工资无果,于2015年7月1日向达州市劳动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因原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该局于次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从事物业服务,招录原告从事保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动,被告应当支付劳动报酬,被告拖欠不付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四川省诚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税国荣工资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四川省诚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