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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善平诉周小洪、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通川民初字第3228号 原告蒲善平,男,生于1974年10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川区。 被告周小洪,男,生于1967年1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通川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中心支公司。
    

四川省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通川民初字第3228号

原告蒲善平,男,生于1974年10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川区。

被告周小洪,男,生于1967年1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通川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坚,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蒲善平诉被告周小洪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60元,减半收取5530元,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