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通川民初字第3695号 原告蒋立书,女,生于1963年6月10日,汉族,住达川区。 被告陈琳,男,生于1974年10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告侯文吉,男,生于1974年9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告周永鹏,男,生于1974年1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支公司。 负责人邱美术。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立书诉被告陈琳、侯文吉、周永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99元,减半收取204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向 锷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