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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蒲家强、曾渠英诉被告饶相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通川民初字第95号 原告蒲家强,男,汉族,生于1970年1月7日,住通川区龙爪塔社区。 原告曾渠英,女,汉族,生于1971年2月11日,住址同上,系原告蒲家强之妻。 委托代理人吴橙,达州市通川区朝阳法律服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通川民初字第95号

原告蒲家强,男,汉族,生于1970年1月7日,住通川区龙爪塔社区。

原告曾渠英,女,汉族,生于1971年2月11日,住址同上,系原告蒲家强之妻。

委托代理人吴橙,达州市通川区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告饶相芳,女,汉族,生于1973年12月22日,住达州市通川区红岩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蒲家强、曾渠英诉被告饶相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现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蒲家强、曾渠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蒲家强、曾渠英负担。

审 判 长 柏 健

代理审判员 黄 娟

人民陪审员 杨建平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