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通川民初字第95号 原告蒲家强,男,汉族,生于1970年1月7日,住通川区龙爪塔社区。 原告曾渠英,女,汉族,生于1971年2月11日,住址同上,系原告蒲家强之妻。 委托代理人吴橙,达州市通川区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饶相芳,女,汉族,生于1973年12月22日,住达州市通川区红岩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蒲家强、曾渠英诉被告饶相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蒲家强、曾渠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蒲家强、曾渠英负担。 审 判 长 柏 健 代理审判员 黄 娟 人民陪审员 杨建平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