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江苏华愉化工有限公司、王小芳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丹催字第00007号 申请人江苏华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南莫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小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卫华,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江苏华愉化工有限公司称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丹催字第00007号

申请江苏华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南莫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小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卫华,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江苏华愉化工有限公司称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的出票人是江苏振兴车灯有限公司,收款人是丹阳市申华塑料五金制品厂,付款行是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丹阳支行,出票日期是2014年7月16日,汇票号码是31400051/26252517,票面金额100000元),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江苏华愉化工有限公司因找到上述汇票于2014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公示催告。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华愉化工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案件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江苏华愉化工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张素琴

代理审判员  贺 洁

人民陪审员  刘颖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范义伟

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百三十五条公示催告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