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丹催字第00010号 申请人丹阳五星五金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后巷五星村。 法定代表人李龙英,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云鹤,该公司职工。 申请人丹阳五星五金件有限公司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16日通过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的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丹阳五星五金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递交除权判决申请。 经审查:2015年2月6日,付款人丹阳五星五金件有限公司申请开具了付款行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后巷支行,汇票号码是00100041/21719539,票面金额7225元的银行汇票一张,在交付给收款人江苏天冒合金工具有限公司前将该涉案票据撕毁。2015年2月6日,申请人因灭失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 本院认为,申请人因业务关系申请开具该涉案票据,且该汇票在申请人交给付款人前灭失,故申请人属于法律规定的票据权利人,现其申请本院作出除权判决,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付款行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后巷支行,汇票号码是00100041/21719539,票面金额7225元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丹阳五星五金件有限公司依据本判决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丹阳五星五金件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素琴 代理审判员 贺 洁 人民陪审员 陈 笑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范义伟 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