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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集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丹催字第00001号 申请人丹阳市集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延陵镇101省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军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报人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建设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丹催字第00001号

请人丹阳市集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延陵镇101省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军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报人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建设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学青,该公司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亚青,该公司票据中心客户经理。

申请人丹阳市集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该汇票的出票人是江苏辰阳电子有限公司,收款人是丹阳市立鑫电子有限公司,付款行是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丹阳支行,出票日期是2014年7月31日,汇票号码是31400051/26265075,票面金额50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通过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5年2月28日之前向本院申报权利。现申报人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丹阳市集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素琴

代理审判员  蔡保瑞

人民陪审员  刘颖华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范义伟

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