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南民初字第00631号 被告赵某某。 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齐世勇 审 判 员 李三锋 人民陪审员 韩耀锋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宋小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