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市执字第1534号 北京草原牧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济南海意净雅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市商初字第12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济南海意净雅餐饮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草原牧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依法立案执行后,至2015年10月15日为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市商初字第1284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