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京民初字第1880号 原告扬州嘉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桥路200号沃得花园17号楼。 负责人沈建宏,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香,该分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徐鸟林,该分公司员工。 被告魏保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嘉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被告魏保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嘉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扬州嘉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施正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