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扬州嘉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魏保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京民初字第1880号 原告扬州嘉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桥路200号沃得花园17号楼。 负责人沈建宏,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香,该分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徐鸟林,该分公司员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京民初字第1880号

原告扬州嘉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桥路200号沃得花园17号楼。

负责人沈建宏,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香,该分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徐鸟林,该分公司员工。

被告魏保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嘉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被告魏保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嘉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扬州嘉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施正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