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南民初字第00842号 被告任某某。 本院在审理何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齐世勇 审 判 员 李三锋 人民陪审员 韩耀锋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宋小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