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芜执字第00853-1号 申请执行人:张宏兵,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个体经营,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荆江西路。 被执行人:车孝荣,男,1954年9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个体经营,户籍地芜湖县六郎镇周东行政村江桥自然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芜执字第00853执行裁定书,并于2015年1月1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车孝荣芜湖县湾沚镇城北路省房开发公司住宅楼1幢10室房产一套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车孝荣(共有人张爱春)所有的住于芜湖县湾沚镇城北路省房开发公司住宅楼1幢10室房产一套(证号为:房地权证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凤元海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