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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录与刘兰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1659号 原告王宝录。 被告刘兰增,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录与被告刘兰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宝录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兰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1659号

原告王宝录。

被告刘兰增,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录与被告刘兰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宝录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兰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宝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宝录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