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濉民一初字第03107号 原告:况磊,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代理人:徐曼,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宏伟,男,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梁亚群,女,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原告况磊与被告刘宏伟、梁亚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况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梁亚群、刘某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的银行存款250000元。况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况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况磊撤回保全申请。 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况磊负担。 审 判 员 孙 秀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雪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