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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磊与刘宏伟、梁亚群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濉民一初字第03107号 原告:况磊,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代理人:徐曼,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宏伟,男,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濉民一初字第03107号

原告:况磊,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代理人:徐曼,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宏伟,男,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梁亚群,女,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原告况磊与被告刘宏伟、梁亚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况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梁亚群、刘某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的银行存款250000元。况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况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况磊撤回保全申请。

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况磊负担。

审  判  员     孙 秀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雪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