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芜执字00763-1号 申请执行人:张海涛,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大塘路沚津新村 被执行人:朱建明,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三里村,现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芜湖中法机械商贸城商务楼。 被执行人:芜湖中法机械商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芜湖中法机械商贸城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朱建明,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5)芜民一初字第01393号民事判决书,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芜湖中法机械商城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芜湖县湾沚镇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芜湖中法机械商贸城商务楼01幢1901-1916室共16套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凤元海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