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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曹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濉民一初字第02624号 原告:王某,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代理人:胡浩生,安徽省濉溪县四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曹某,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濉民一初字第02624号

原告:王某,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代理人:胡浩生,安徽省濉溪县四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曹某,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曹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王某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员   赵 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欢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