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芜执字第0101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鑫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新芜经济开发区南次一路。 法定代表人:马国红,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龙塘镇新安村新安路。 法定代表人:李宏,总经理。 本院依据2015年8月5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芜民二初字第003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陶静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芮道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