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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树民与耿祥顺、李海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龙民一初字第322号 原告孙树民,男,汉族,市民。 委托代理人周喜明,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祥顺,男,汉族,市民。 被告李海顺,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树民诉被告耿祥顺、李海顺返还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龙民一初字第322号

原告孙树民,男,汉族,市民。

委托代理人周喜明,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祥顺,男,汉族,市民。

被告李海顺,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树民诉被告耿祥顺、李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树民提出司法鉴定后,未按照鉴定机构要求缴纳鉴定费,故本案事实无法查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树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郝兴军

审判员  贾长桥

审判员  崔 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