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龙民一初字第322号 原告孙树民,男,汉族,市民。 委托代理人周喜明,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祥顺,男,汉族,市民。 被告李海顺,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树民诉被告耿祥顺、李海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树民提出司法鉴定后,未按照鉴定机构要求缴纳鉴定费,故本案事实无法查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树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郝兴军 审判员 贾长桥 审判员 崔 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