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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传霞与张永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保字第381-2号 申请人张传霞。 被申请人张永宁。 申请人张传霞因与被申请人张永宁于2015年5月24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张永宁驾驶的鲁L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保字第381-2号

申请人张传霞。

被申请人张永宁。

申请人张传霞因与被申请人张永宁于2015年5月24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张永宁驾驶的鲁L×××××号牌小型轿车(保全10000元)予以扣押。申请人张传霞已向本院提供担保。2015年6月11日被申请人张永宁已经缴纳10000元保证金,被申请人张永宁申请将被申请人张永宁驾驶的鲁L×××××号牌小型轿车解除扣押。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永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张永宁驾驶的鲁L×××××号牌小型轿车解除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安晓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