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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与朱某某、邱某某、邓某某、王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渭田民初字第0111号 原告侯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 被告朱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 被告邱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甘肃省渭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渭田民初字第0111号

原告侯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

被告朱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

被告邱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

被告邓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

被告王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

原告侯某某诉被告朱某某、邱某某、邓某某王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放弃诉讼请求为由,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国雄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