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某某、徐某某、水富某某建筑机械安装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常鼎民保字第680号 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80号天大科技园F3楼209室。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沈某某,男,1961年2月5日出生,汉族,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常鼎民保字第680号

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80号天大科技园F3楼209室。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某某,男,196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告某某,女,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宾市翠屏区长。

被告水富某某建筑机械安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水富县向家坝镇团结路。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某某、徐某某、水富某某建筑机械安装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沈某某、徐某某、水富某某建筑机械安装租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8万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沈某某、徐某某、水富某某建筑机械安装租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8万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红先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张小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