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江安执字第223-1号 申请执行人陈俊桦,男,198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执行人白剑,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宜民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白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白剑立即支付陈俊桦执行标的款108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白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白剑的存款84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象桥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