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3025号 原告李厚付。 被告杨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厚付与被告杨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厚付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偿还全部债务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明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厚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李厚付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