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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豪森纸业有限公司与芜湖县方村天际包装材料厂、俞宏平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芜执字第00346-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豪森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机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叶小妹,董事长。 被执行人:芜湖县方村天际包装材料厂,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方村天城工业集中区。 负
    

安徽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芜执字第00346-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豪森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机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叶小妹,董事长。

被执行人:芜湖县方村天际包装材料厂,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方村天城工业集中区。

负责人:俞春仕,厂长。

被执行人:俞宏平,男,198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芜湖市人,个体经营户,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方村镇生产路。

本院依据(2015)芜执字第00346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5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俞宏平银行存款130000元,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俞宏平银行存款13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