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濉民一初字第02956号 法定代表人:姚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峰,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谢松,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北市顺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三石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淮北市顺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安徽三石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位于淮北经济开发区龙湖工业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淮土国用(2011)第128号],位于淮北经济开发区龙湖工业园梧桐中路21号1幢101(淮房地权证杜集区字第××号)、2幢101(淮房地权证杜集区字第××号)、3幢101(淮房地权证杜集区字第××号)的房屋各一处和生产设备等143件(详见设备价值明细表)予以查封。淮北市顺达商贸有限公司以其淮北市和协大厦1幢1单元107号(新建商品房合同备案编号126085)、1幢2单元201号(新建商品房合同备案编号126085)、1幢负一层101号(新建商品房合同备案编号118824)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淮北市顺达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安徽三石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位于淮北经济开发区龙湖工业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淮土国用(2011)第128号]及位于淮北经济开发区龙湖工业园梧桐中路21号1幢101(淮房地权证杜集区字第××号)、2幢101(淮房地权证杜集区字第××号)、3幢101(淮房地权证杜集区字第××号)的房屋各一处和生产设备等143件(详见查封清单)。上列财产均由被告安徽三石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保管使用,不得转移、变卖、毁损或设置权利负担。 二、查封原告淮北市顺达商贸有限公司用于担保的淮北市和协大厦1幢1单元107号(新建商品房合同备案编号126085)、1幢2单元201号(新建商品房合同备案编号126085)、1幢负一层101号(新建商品房合同备案编号118824)的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成城 审 判 员 王思跃 人民陪审员 李 勤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白丹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