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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志才与深圳市国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深福法立保字第165-217号 申请人赖长娣等53人(名单详见附表),系深圳市国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叶晓东,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国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深福法立保字第165-217号

申请人赖长娣等53人(名单详见附表),系深圳市国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叶晓东,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国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与泰然九路交界处泰然云松大厦5C。

法定代表人钟观永。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受理申请人与上列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受案号:深劳人仲案(2012)435号]。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上列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508500元的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国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085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本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