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濉民一初字第02021号 原告:淮北市溢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刘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祥满,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亨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法定代表人:孟祥顺,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琪嘉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中,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文中,居民。 被告:孟祥顺,居民,现羁押于安徽省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丁丁,女,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代理人:陈永昌,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北市溢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淮北亨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安徽琪嘉日化有限责任公司、李文中、孟祥顺、丁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淮北市溢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淮北市溢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北市溢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北市溢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 秀 审 判 员 王思跃 人民陪审员 申 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雪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