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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872号 原告:陈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祥雨,宿州市埇桥区大泽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雷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0月21日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872号

原告:陈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祥雨,宿州市埇桥区大泽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雷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 丽

人民陪审员  汤敬东

人民陪审员  张淑梅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