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872号 原告:陈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祥雨,宿州市埇桥区大泽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雷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 丽 人民陪审员 汤敬东 人民陪审员 张淑梅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