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保字第375-2号 申请人叶京强。 被申请人王茂良。 申请人叶京强因与被申请人王茂良于2015年5月31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王茂良驾驶的鲁L×××××号牌小型轿车(保全20000元)予以扣押。申请人叶京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2015年6月15日申请人叶京强以已与被申请人王茂良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为由,申请人叶京强申请将被申请人王茂良驾驶的鲁L×××××号牌小型轿车解除扣押。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叶京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王茂良驾驶的鲁L×××××号牌小型轿车解除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安晓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