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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京强与王茂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保字第375-2号 申请人叶京强。 被申请人王茂良。 申请人叶京强因与被申请人王茂良于2015年5月31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王茂良驾驶的鲁L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保字第375-2号

申请人叶京强。

被申请人王茂良。

申请人叶京强因与被申请人王茂良于2015年5月31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王茂良驾驶的鲁L×××××号牌小型轿车(保全20000元)予以扣押。申请人叶京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2015年6月15日申请人叶京强以已与被申请人王茂良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为由,申请人叶京强申请将被申请人王茂良驾驶的鲁L×××××号牌小型轿车解除扣押。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叶京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王茂良驾驶的鲁L×××××号牌小型轿车解除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安晓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