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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亚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丹民诉初字第00001号 起诉人郑亚平。 2015年2月3日,起诉人郑亚平向本院提交一份民事诉状,要求与被诉人王春梅离婚。 经审查,起诉人就此曾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以(2014)丹后民初字第472号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丹民诉初字第00001号

起诉人郑亚平

2015年2月3日,起诉人郑亚平向本院提交一份民事诉状,要求与被诉人王春梅离婚。

经审查,起诉人就此曾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以(2014)丹后民初字第472号案件立案受理,本院经审理后,对此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该判决经邮寄送达,被告方签收时间为2015年1月2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的起诉材料后,于2月9日电话告知其再次起诉期限尚未到届满,因其未予配合取回材料,本院又于2月12日向其发出书面告知及释明通知,通知其于收到之日起七日内至本院退回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事后至今,起诉人未有任何回应。

本院认为:离婚案件当事人在判决不准离婚后六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又起诉的,依法不予受理。在本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后未满六个月,起诉人现再次提起本案离婚诉讼,且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有新情况、新理由,依法不具备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郑亚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素琴

代理审判员  何剑波

人民陪审员  金杏云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雪媛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