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芜执字第00867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中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六郎镇兴隆村。 法定代表人:许祚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大连。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芜湖裕隆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花桥复兴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陈凯,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芜民二初字第00279民事判决书,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其应尽义务,但两被执行人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凤元海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