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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名才、胡海映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炎法执字第193号 申请执行人郭名才,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胡海映,女,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郭名才与被执行人胡海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炎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炎法执字第193号

申请执行人郭名才,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

执行人胡海映,女,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郭名才与被执行人胡海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炎法民一初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海映向申请执行人郭名才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郭名才与被执行人胡海映离婚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罗剑峰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