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牙执字第246号 申请执行人陈喜江,男,196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 申请人桑秀辉,女,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被执行人王玉德,男,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申请人陈喜江、桑秀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牙民初字30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3万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王玉德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陈喜江、桑秀辉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5)牙执字第24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立新 审判员 田尚国 审判员 孙广春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