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北执字第835号 申请执行人韩鹏,男,1965年1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申请执行人谢汉民,男,1954年1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申请执行人冯建华(被执行人谢汉民之妻),女,1956年生,汉族,住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韩鹏申请执行谢汉民、冯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我院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1052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谢汉民、冯建华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谢汉民有房产两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谢汉民名下位于北关区曙光街道办事处曙光路东明花园8号楼3单元1层西户(安阳市北关区字第私1331031695号);铁西区文明小区17号楼1单元房号5层数5-3(字第22485号)房产两套。 二、查封期间,不准毁损、转让或用于抵押。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继霞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