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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陕西盛娇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灞执字第00519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纺北路33号。 法定代理人田涛,理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盛娇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办宼家村45号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灞执字第00519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纺北路33号。

法定代理人田涛,理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盛娇工贸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办宼家村45号。

法定代理人刘金强。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32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灞民执字第005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学新

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

代理审判员  李 全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吕文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