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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宝慈与孙海林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通商初字第00987号 原告陆宝慈。 被告孙海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宝慈与被告孙海林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宝慈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海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通商初字第00987号

原告陆宝慈。

被告孙海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宝慈与被告孙海林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宝慈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海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宝慈撤回对被告孙海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0元,由原告陆宝慈负担。

审判员  俞妙琴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