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1636号 原告戴瑛琳。 被告郑恩娟。 原告戴瑛琳与被告郑恩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戴瑛琳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恩娟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戴瑛琳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恩娟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瑛琳撤回对被告郑恩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戴瑛琳承担。 审判员 贾依军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