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苏惠芳、王秀珍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特字第8号 申请人苏惠芳。 被申请人王秀珍。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惠芳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苏惠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东民特字第8号

申请人苏惠芳。

申请人王秀珍。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惠芳申请宣告公民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苏惠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定如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