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濉民一初字第01985号 原告:王某,女,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孟某,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员 孙 秀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白丹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