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芜执字第00520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三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长江路91-1号。 法定代表人杨太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芜湖宁奇模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新芜经济开发区东区东湾路安奇驾校旁。 法定代表人娄启刚,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芜民一初字第0042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芜湖宁奇模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收入人民币43789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罗正荣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