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管民二初字第2223号 法定代表人黄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玲,女,该公司员工。 法定代表人宋中学,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经纬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中方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州经纬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郑州经纬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经纬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6元,由原告郑州经纬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时满良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