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北执字第649号 申请执行人石彪,男,回族,1964年9月生,住安阳市。 关于申请人石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海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北民初字第534号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赵海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海旺于2015年10月31日前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赵海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海旺名下有位于家天下小区1幢1单元10层1001号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赵海旺名下位于文峰区紫薇大道与东工路交叉口东北角家天下小区1幢1单元10层1001号(安阳市房建安阳房管字第00032904号)房产一套。 二、查封期间,不准毁损、转让或用于抵押。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继霞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