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管民初字第1967号 负责人周静轩,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双宝,男,郑州铁路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许霖,女,1951年7月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铁路局郑州离退休工作站诉被告许霖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铁路局郑州离退休工作站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铁路局郑州离退休工作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5元,由原告郑州铁路局郑州离退休工作站负担。 审 判 长 徐苗苗 人民陪审员 何长海 人民陪审员 秦瑞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丽娟 |